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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您現(xiàn)在的位置: 警鐘長鳴 教職員工

        海淀區(qū)圖書館原館長、黨支部書記受賄273萬余元,多次索賄,不配合調查,依法從重處罰

        2018年5月29日,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依法對賴雙平涉嫌受賄案進行公開審理,海淀區(qū)部分黨員干部參加庭審旁聽。盛慧 攝

        2018年12月27日,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對賴雙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。黃創(chuàng)新 攝

        2019年4月25日,北京市海淀區(qū)紀委副書記、監(jiān)委副主任張磊注意到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信息網(wǎng)發(fā)布了一份刑事裁定書:駁回北京市海淀區(qū)圖書館原黨支部書記、館長賴雙平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張磊仔細讀完裁定書的每一個字,不禁長出了一口氣。

        張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,賴雙平對抗組織審查調查,表現(xiàn)出少有的頑固,這個案件的查處實屬不易。

        蹊蹺會面暗藏“草蛇灰線”

        2016年5月19日,在北京市海淀區(qū)圖書館東側馬路邊,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將一個袋子交給了一名50多歲的男子,一眨眼的工夫,兩人各自離去。

        他倆不知道,3天前的5月16日,當時的海淀區(qū)檢察院反貪局接到實名舉報線索后,決定針對這名50多歲男子的問題開展初查。北京市推進監(jiān)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后,該案交由新成立的海淀區(qū)紀委監(jiān)委第八審查調查室具體承辦。

        年長男子名叫賴雙平,生于1962年。從2006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海淀區(qū)圖書館館長,2017年1月任黨支部書記。

        2016年5月底,類似的會面場景再次上演,不過這次賴雙平見的是一名30多歲的女性。

        2016年8月初、8月底、10月、12月……有時在圖書館周邊,更多是在賴雙平家附近的橋洞下、馬路邊,總是匆匆一見,紙袋、布包、皮包……與賴雙平見面的人總帶著一個體量不小的包。

        為什么近期賴雙平會在辦公場所外有這么多蹊蹺的會面?

        調查組通過互聯(lián)網(wǎng)公開信息查詢發(fā)現(xiàn),海淀區(qū)圖書館于2015年、2016年對幾項大工程進行公開招標:新舊兩館的“圖書自助借還系統(tǒng)”、新館的家具采購和音視頻設備采購等。

        當時就有業(yè)內公司反映,新館家具采購項目招標一反常規(guī),選在跨春節(jié)的時間節(jié)點發(fā)標,使得眾多本來有意競標者措手不及,結果一家業(yè)內名不見經(jīng)傳的小公司中標。

        為避免打草驚蛇,調查組并沒有馬上正面接觸海淀區(qū)圖書館及其相關人員,而是先充分運用信息化調查手段,勾勒事件脈絡,進行大數(shù)據(jù)比對分析。

        草蛇灰線,伏延千里。再不易察覺,只要走過,一定會留下痕跡。

        三名主要“接頭人”進入調查組視線。

        2016年5月19日與賴雙平會面的年輕男子名叫劉海文,是銘威公司負責人。該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剛中標新館的音視頻設備采購項目。

        會面次數(shù)最多的是艾瑪公司的邵正飛。2015年至2016年,該公司先后中標新舊兩館“圖書自助借還系統(tǒng)”。

        30多歲的女性叫楊琴,來自大為公司,2016年初中標新館家具采購項目。

        令人起疑的是,這幾家中標方在收到合同款后幾天之內,必有取出大額現(xiàn)金的行為。

        根據(jù)這一疑點,調查組決定先以兩條線鎖定三個人展開調查。一條線是艾瑪公司,另一條是大為公司。

        這中間還有個插曲:2016年10月底,賴雙平帶領海淀區(qū)圖書館工作人員一行6人在安徽銅陵開會期間,接受邵正飛安排的黃山游覽。因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海淀區(qū)紀委處分了賴雙平及其同事,并當作反面典型通報。

        最初邵正飛和賴雙平只是在橋洞下匆匆交接,到后來邵正飛能坐到賴雙平車里聊天,認識不到一年后,就同游黃山了。

        兩人關系的演進不禁讓人產(chǎn)生聯(lián)想:如果此案涉嫌賄賂犯罪,那么賄賂犯罪屬于對合性犯罪,方式隱蔽,有罪證據(jù)極為稀缺。行、受賄雙方為了共同逃避打擊,極易形成攻守同盟,可能串供或者偽造、銷毀、轉移、隱匿證據(jù)。

        “攻守同盟”中的一方會開口嗎?

        風險與責任

        當?shù)诎藢彶檎{查室主任汪蕾帶著調查組成員完成初核,一道選擇題擺在了張磊等區(qū)紀委監(jiān)委領導面前。

        下一步要不要采取留置措施?

        案件涉嫌受賄犯罪,根據(jù)賴雙平擔任館長期間工程建設費用的總額判斷,涉案金額可能達上百萬元,且涉及多項工程、多名涉嫌行賄人,表面均有招投標程序支撐,案情重大、復雜。為了保障案件的順利推進,有必要對賴雙平采取留置措施。

        但是留置有風險。

        “攻心難”。根據(jù)涉案方式及所有招投標外圍證據(jù)反映的情況分析,賴雙平行事謹慎,應該有對抗審查調查的心理準備,取得有罪供述的難度較大。

        “找錢難”。經(jīng)初核查詢賴雙平家庭財產(chǎn)信息,未發(fā)現(xiàn)可疑大額資金入賬,贓款蹤跡難覓。

        “找人難”。除賴雙平外,幾名涉嫌行賄人均為社會人員,即便找到也難以保證順利到案。

        “取證難”。在涉嫌行賄人全部到案而且都能如實供述的理想狀態(tài)下,沒有其他外圍證據(jù)支撐,仍然難以定案。

        多年辦案的同志都明白,查辦賄賂案件最直接和最關鍵的證據(jù)就是口供,當時正值監(jiān)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期間,在被調查人極有可能拒不交代、甚至對抗審查調查的情況下,承辦一起高度依賴口供的涉嫌賄賂案件,北京市和海淀區(qū)兩級紀委監(jiān)委及海淀區(qū)委都將承擔較大的決策風險。

        可是,如果此人集違紀違法行為于一身,難道要任由其逍遙于紀法之外?

        不能退縮!承辦案件的張磊他們知道,如果必須有人為此承擔風險,那就是自己。

        3分55秒的錄音

        “之所以獲取涉嫌行賄人供述比較順利,除了前期我們對情況摸得清楚扎實、談話有的放矢外,也是賴雙平自作聰明、貪得無厭的必然結果。”張磊告訴記者。

        據(jù)劉海文等多名涉嫌行賄人交代,雙方一談業(yè)務,賴雙平就會主動提出索要好處費,如果對方稍有猶豫,賴雙平即流露出“這個項目我可以讓別人來做”之意。賴雙平的下屬也表示,在海淀區(qū)圖書館,的確是賴雙平“一個人說了算”。

        楊琴說,項目開標前,賴雙平主動提出要合同金額20%的好處費。楊琴還不知道項目的具體利潤情況,沒有立即答復。賴雙平于是拿出當時還對外保密的設備單價給楊琴看。大為公司在賴雙平的幫助下順利拿下該項目后,一次就付給賴雙平好處費40萬元現(xiàn)金。

        令邵正飛印象深刻的是,按照賴雙平“精確到小數(shù)點后三位數(shù)”的比例計算出來的好處費,有時會出現(xiàn)5000元余款,賴雙平這時就自動“四舍五入”加到1萬元。

        “此人對錢看得很重?!蹦炒?,邵正飛將好處費分兩筆給賴雙平,賴雙平在收到第一筆后,覺得低于自己的心理預期,次日便給邵正飛打電話,除了繼續(xù)追討外,還稱“氣得一晚上沒睡著覺”。

        貪錢貪物,大小不拒。賴雙平喜歡寫毛筆字、打乒乓球,于是,文房四寶、乒乓球拍甚至汽車玻璃貼膜……對于賴雙平的一次次索要,邵正飛他們不勝其煩。

        也曾有公司在賴雙平索要好處費時,堅決拒絕。當事人告訴記者:“賴雙平的思維還停留在一把手可以一手遮天控制招投標的層面,完全不考慮市場規(guī)則和法治環(huán)境。我們的溝通不歡而散,當時就感覺他早晚會出事……”

        多名涉嫌行賄人均反映,為最大程度地索取利益,賴雙平會預先計算好對方的利潤額,總是“頂著格兒”開價。

        2016年3月31日,賴雙平又約邵正飛“談事”,稱這次項目預算金額很大,需要付出“更多努力”,所以他要更高比例的好處費。

        之前的比例已經(jīng)很高了!邵正飛想,怕公司方面不相信賴雙平有這么大的“胃口”,自己回去不好交代,于是邵正飛偷偷用手機錄了3分55秒的音。

        與調查人員談過后,邵正飛主動表示,愿意把這份錄音提供給調查組。

        “總是有理”的被調查人

        蠻橫、強硬,不僅找各種理由為自己開脫,而且反稱調查人員“無中生有”“編造事實”。

        這就是賴雙平面對審查調查時的態(tài)度。

        接觸伊始,調查人員就多次從反腐形勢、黨性覺悟、人格修養(yǎng)各個方面,和賴雙平聊他的成長經(jīng)歷、事業(yè)家庭、愛好社交……對其言明黨紀國法,希望能喚醒初心。但賴雙平對組織的苦口婆心置若罔聞,固執(zhí)抗拒,態(tài)度極其惡劣。

        2017年8月16日,海淀區(qū)紀委監(jiān)委對賴雙平違紀違法問題雙立案,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。

        盡管此前幾名涉嫌行賄人供述送了賴雙平大量現(xiàn)金,但僅憑單方口供,還遠不能形成證據(jù)鏈。

        第一時間對賴雙平的住處和辦公室進行搜查。

        當場獲取賴雙平手寫的字條,上面記載了涉嫌行賄人的名字還有一些數(shù)據(jù),有的數(shù)據(jù)還被用紅筆圈出。

        調查人員彭悠瑞告訴記者,通過對全案進行綜合分析,將字條上的數(shù)據(jù)與涉嫌行賄人口供對比后發(fā)現(xiàn),數(shù)據(jù)與項目總造價、受賄款比例高度吻合、互為印證,而那些被賴雙平特意用紅筆圈出的數(shù)據(jù),剛好與涉嫌行賄人所說“賴雙平已經(jīng)收到的好處費”數(shù)額完全一樣!

        在賴雙平辦公室搜查出10萬元某圖書大廈購書卡,賴雙平稱前一天剛剛收下。

        對于這些購書卡的用途,賴雙平多次解釋,卻前后口徑不一。先是稱“用來給共建單位的圖書館補充新書的”;第二次稱“準備用于今后一些專家、單位的課題研究”;第三次稱“沒來得及給領導匯報怎么使用就被紀委帶走了”。后來在法庭上,賴雙平用了第三套說辭,話一出口,旁聽席上一陣嗤笑。

        針對賴雙平的黨員領導干部身份,訊問先從違紀事實入手。

        但賴雙平有備而來。

        由于擔心組織審查其與婚外女性不正當關系問題,賴雙平預先洋洋灑灑寫了好幾張紙的“簡要情況”鎖在辦公室抽屜里,滿紙都是為自己辯白。

        此前大家也聽聞賴雙平作風霸道,曾經(jīng)拒絕組織調整工作,其檔案上的年齡也前后不一。

        整個談話、訊問過程中,賴雙平果然一意孤行、強詞奪理。他拒不承認自身任何違紀違法問題,多份訊問筆錄上最后一行均注明“賴雙平無故拒絕在筆錄上簽字”。

        賴雙平顯然低估了組織的判斷能力和調查能力,他企圖用自己編造的“故事”干擾調查人員視線,自以為有一套“總是有理”的說辭就可以一賴了之。

        這種想法和努力既錯誤又徒勞。他馬上就會感受到,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懲治腐敗絕不手軟、對待腐敗“零容忍”。

        200多萬元現(xiàn)金不翼而飛

        在雙方的較量中,調查人員很清楚,賴雙平自恃還有一根“救命稻草”:被涉嫌行賄人供述的200多萬元現(xiàn)金始終沒有找到。沒有大額資金入賬,辦公室、家里也都搜遍了,那些錢就像從未存在過一樣,難道真的人間蒸發(fā)了嗎?

        突破發(fā)生在從賴雙平辦公室搜出來的那10萬元購書卡上。

        “小馬”是活躍在某圖書大廈的“黃?!保瑢iT倒換購書卡賺取差價。這天他突然被幾位陌生人帶走,說需要他配合調查“認個人”。從眾多照片中,他一眼就認出了那個兌現(xiàn)過60多萬元購書卡的“大客戶”——正是賴雙平的兒子賴民。

        調查人員靳麟君告訴記者,找到“小馬”并非偶然。

        順著購書卡的線索調查組找到某圖書大廈團購部鄭大志。鄭大志說,2015年以來,賴雙平利用圖書采購之機,向鄭大志索要好處費。鄭大志先后給了賴雙平共計面值60余萬元的購書卡。賴雙平為了將購書卡兌現(xiàn),找鄭大志要來了“小馬”的電話。

        尋找“小馬”的同時,調查組分析,慣于隱藏的賴雙平肯定不會自己直接與“黃?!苯灰?。誰會是“小馬”和賴雙平中間的那一環(huán)呢?在預設過多種可能性后,賴民的照片進入了供“小馬”指認的一組照片中。果不其然,賴民正是將賴雙平和“小馬”連起來的那一環(huán)。

        購書卡的去向鑿實后,調查組意識到,賴民在本案中扮演著重要角色。

        難道是巧合?賴民和其妻子2016年11月剛以其岳父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產(chǎn),首付269萬余元。

        “妻子的二姨、二姨父、大舅、表哥……”賴民一口氣說出了一大串名字,說房子的首付款都是親戚一起湊的。

        殊不知,在尋找現(xiàn)金的下落時,調查人員已將排查范圍擴大到了賴雙平所有的在京親屬。此刻,早已心中有數(shù)的調查人員不動聲色地反問賴民:如果照你所說,房款是親戚分別給的,你只需要通過轉賬接收即可。那為什么這些親戚拿大額現(xiàn)金往他們自己的賬戶中存時,你都在場?

        此時,賴民終于明白,狡辯已毫無意義。于是他改口承認“我爸每隔一段時間給我一筆現(xiàn)金”“我爸當時對我說,為了避嫌,不要把這些錢存在我自己的名下,可以通過親戚的賬戶來體現(xiàn)它來源正當。親戚一聽都心知肚明,我就通過親戚走了賬”。

        于是,一次少則二三十沓,多則五十沓,賴民螞蟻搬家似的將近160萬元的現(xiàn)金從賴雙平手中接過來,再倒騰進親戚的賬戶,最后變成了買房款。

        賴民不知道,之所以調查組對其銷贓事實“門兒清”,是因為海淀區(qū)紀委監(jiān)委審查調查本案時,依規(guī)經(jīng)審批采用了訊問、詢問、留置、查詢、搜查、鑒定等10多項措施中的絕大部分,可謂“窮盡”了方式方法,掌握了大量確鑿的證據(jù)。

        至此,一個完整證據(jù)鏈終于形成閉環(huán)。

        證據(jù)會“說話”

        盡管賴民已經(jīng)和盤托出,賴雙平仍不承認給兒子這么大量的現(xiàn)金系自己受賄所得,繼續(xù)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,試圖掩蓋事實、一賴到底。

        他找了各種經(jīng)不起推敲的理由解釋大額現(xiàn)金的來源,還稱其中一部分錢“是我父親背著我的兄弟姐妹,給了我他一輩子的積蓄”。而賴民告訴記者,爺爺生前一直生活在湖北廣水農村,已去世多年。

        海淀區(qū)紀委監(jiān)委認為,賴雙平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違反政治紀律,在接受組織審查期間,態(tài)度極為惡劣,毫無悔改、修正錯誤之心,對抗組織審查,在案件客觀事實及大量證據(jù)面前,拒不供認自身存在的任何違紀違法問題;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;違反廉潔紀律及生活紀律;涉嫌受賄犯罪。2017年11月,海淀區(qū)紀委監(jiān)委將賴雙平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,移送司法。

        2018年12月27日,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,賴雙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多次索取他人財物,累計受賄人民幣273萬余元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、依法從重處罰,判處有期徒刑11年,追繳贓款予以沒收,罰金100萬元。

        負責該案一審的法官、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刑二庭審判員樊強告訴記者,賴雙平一案是基于證據(jù)作出裁判。這說明并不是被告人不承認就不能定案。本案中,被告不配合調查,行、受賄雙方言詞證據(jù)各執(zhí)一詞,但是本案還有書證、物證、錄音資料等證據(jù),還有其他證人證言,取款記錄等,這些足以證明賴雙平的受賄事實成立。

        “證據(jù)會‘說話’。”樊強對記者說,“賴雙平多次索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達到150萬元以上,屬于情節(jié)特別嚴重。正是由于其不配合調查,因而對其依法從重處罰。”

        賴雙平不服一審判決,提出上訴。

        針對賴雙平及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及相關質證意見,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:

        一審法院根據(jù)賴雙平犯罪的事實,犯罪的性質、情節(jié)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。

        二審法院駁回賴雙平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(本文除調查人員和賴雙平外,均為化名)(記者 黃輝)




       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
        ——對賴雙平一案的幾點思考

        北京市海淀區(qū)圖書館原館長賴雙平在被審查調查期間,始終頑固對抗,對于組織喚醒其初心的良苦用心置之不理;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依紀依法、勇于擔當,充分運用調查手段完善證據(jù)鏈,還原了事實真相。賴雙平最終得到司法有罪判決,是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成功實踐。

        凸顯了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依紀依法辦案的能力。該案足可證明,即便被調查人沒有口供,只要其他證據(jù)確實充分,同樣可以定案處理。隨著科技的發(fā)展進步,調查違法犯罪的手段越來越豐富。本案中,監(jiān)察機關根據(jù)監(jiān)察法規(guī)定,綜合運用搜查、詢問、調取、查詢等多種手段,收集了賴雙平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(jié)輕重的各種證據(jù),雖然賴雙平拒不供述,但在案其他證據(jù)依然能夠形成相互印證、完整穩(wěn)定的證據(jù)鏈,足以認定賴雙平的違紀違法事實。

        凸顯了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的辦案原則。懲戒與教育相結合,是我們黨對待犯錯誤同志的基本方針,也是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開展工作的重要原則。紀委監(jiān)委作為政治機關,尤其注重將思想教育工作貫穿案件查辦工作的始終。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在辦案初始就對賴雙平開展了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試圖喚醒其初心,但賴雙平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(jiān)察調查后,依然執(zhí)迷不悟,拒絕組織的教育幫助,拒不認錯悔錯,最終錯過了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。對賴雙平違紀違法事實不枉不縱,給予嚴肅處理,充分彰顯了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寬嚴相濟的辦案原則。

        凸顯了黨章對黨員的一貫要求。對黨忠誠老實、言行一致,是黨章對黨員的基本要求,也是黨員的基本義務。這一要求是具體的,也是明確的,體現(xiàn)在黨章、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(guī)中。如黨章第三條關于黨員的八項義務中即規(guī)定,黨員必須“對黨忠誠老實”。此外,《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第四條“嚴明黨的政治紀律”部分同樣明確規(guī)定,“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、光明磊落,說老實話、辦老實事、做老實人”。對于上述規(guī)定和內容,每一名黨員均應始終牢記,并在工作生活中嚴格遵行。即便在違紀違法后,也應選擇相信組織、依靠組織,自動投案講清情況、說明問題,爭取獲得寬大處理。

        本案中,賴雙平在接受審查調查后,錯誤采取對抗手段,拒不交代問題,意圖頑抗到底,違反了上述黨員義務和黨的政治紀律,最終受到開除黨籍的處分。

        凸顯了執(zhí)紀執(zhí)法貫通、有效銜接司法的理念。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后的表現(xiàn),一直都是紀律檢查機關與執(zhí)法司法機關量紀裁判時的重要參考。這一理念從紀律審查領域一體銜接至監(jiān)察調查,并延伸貫徹到刑事司法程序。如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具有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;在組織核實、立案審查過程中,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,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;檢舉同案人員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,經(jīng)查證屬實;主動挽回損失、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(fā)生;主動上交違紀所得;或有其他立功表現(xiàn)等六種情形之一的,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。

        此外,根據(jù)監(jiān)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如果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,具有“自動投案,真誠悔罪悔過的;積極配合調查工作,如實供述監(jiān)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;積極退贓,減少損失的;具有重大立功表現(xiàn)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”之一的,監(jiān)察機關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對其從寬處罰的建議。反之,如果違紀違法行為人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,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,或者又被發(fā)現(xiàn)其受處分前還有其他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,則會受到從重或者加重處分?!缎姓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《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(guī)定》等國家法規(guī)針對行為人的上述表現(xiàn)也均作出了類似規(guī)定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》和司法解釋同樣也有關于自首、立功可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,累犯等應從重處罰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  本案中,賴雙平拒不配合審查調查,拒不交代違紀違法犯罪事實,甚至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試圖掩蓋事實,無論是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還是刑事司法機關最后均對其從重處理,給予其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,并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0萬元,這些都充分體現(xiàn)了紀律和法律相類似的精神,有力地維護了紀律和法律的神圣與權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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